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6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 三、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