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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6 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6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內容

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 三、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8 條(第 8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9 條(第 9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