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70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執行機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提供處理設施之事業,得清理轄區以外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