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相關機關,辦理廢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之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