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73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換)發許可文件、證照、受理審查、檢驗,應收取許可費、證照費、審查費或檢驗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