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0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