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1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