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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2 條

📜
法律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條款號
第 79-2 條
📂
分類
基本法規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內容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罰則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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