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2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