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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2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內容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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