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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1 條

📜
法律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條款號
第 80-1 條
📂
分類
基本法規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

📝 內容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 罰則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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