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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1 條

📜
法律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條款號
第 79-1 條
📂
分類
基本法規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 內容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 罰則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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