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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1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內容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罰則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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