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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5-1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5-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內容

違反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罰則

違反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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