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