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條例或相關稅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