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5 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內容

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條例或相關稅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條例或相關稅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08 條(第 108 條)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09 條(第 109 條)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0 條(第 110 條)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1 條(第 111 條)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2 條(第 1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