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