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7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