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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2 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2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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