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4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或其財務報表未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管理局應命其限期提出或補正;屆期仍未提出或補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園區事業連續二年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管理局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或其財務報表未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管理局應命其限期提出或補正;屆期仍未提出或補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園區事業連續二年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管理局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