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3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辦,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補辦者,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