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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7 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7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售價及租金標準報請管理局核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報,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售價及租金標準報請管理局核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報,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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