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5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