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7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