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9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之信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