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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50 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50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或管理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或管理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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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6 條(第 46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7 條(第 47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8 條(第 48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 49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51 條(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