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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4 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4 條|氣候變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15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1 條(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