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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65 條

電信管理法|第 65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55 條(第 55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56 條(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