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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55 條

📜
法律名稱
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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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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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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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一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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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

📝 內容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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