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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56 條

📜
法律名稱
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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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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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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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一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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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條文摘要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二...

📝 內容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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