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