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輸入時應經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放行。 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抽查與檢驗項目、方式、方法、範圍、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