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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5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疑為未經查驗登記、登錄之醫療器材或不良醫療器材,就未經查驗登記、登錄之醫療器材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查核或檢驗後,再行處理;就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查核或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已發生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抽驗數量,以足供查核或檢驗之用者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第一項醫療器材,主管機關得通知或公告其下架、停止使用,或暫停製造、輸入、販賣。

罰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疑為未經查驗登記、登錄之醫療器材或不良醫療器材,就未經查驗登記、登錄之醫療器材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查核或檢驗後,再行處理;就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查核或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已發生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抽驗數量,以足供查核或檢驗之用者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第一項醫療器材,主管機關得通知或公告其下架、停止使用,或暫停製造、輸入、販賣。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6 條(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