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