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 前項驗證工具及方式之形成,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業、學者、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之意見。

相關法律條文 - 人工智慧基本法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 條(第 1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第 2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第 3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第 4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