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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與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前提下,發展良善治理與基礎建設,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永續發展與福祉:應兼顧社會公平及環境永續。提供適當之教育及培訓,降低可能之數位落差,使國民適應人工智慧帶來之變革。 二、人類自主:應以支持人類自主權、尊重人格權等人類基本權利與文化價值,並允許人類監督,落實以人為本並尊重法治及民主價值觀。 三、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應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尊重企業營業秘密,避免資料外洩風險,並採用資料最小化原則;同時在符合憲法隱私權保障之前提下,促進非敏感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 四、資安與安全: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過程,應建立資安防護措施,防範安全威脅及攻擊,確保其系統之穩健性與安全性。 五、透明與可解釋:人工智慧之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以利評估可能風險,並瞭解對相關權益之影響,進而提升人工智慧可信任度。 六、公平與不歧視: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過程中,應盡可能避免演算法產生偏差及歧視等風險,不應對特定群體造成歧視之結果。 七、問責:應確保承擔相應之責任,包含內部治理責任及外部社會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 人工智慧基本法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 條(第 1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第 2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第 3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第 5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