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1 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1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政府應於人工智慧開發、訓練、測試及驗證新興技術運作之影響時,提供合理使用、扶持及補助措施,並完善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之法規。相關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如與其他法規扞格,在符合本法第四條基本原則之前提下,以促進新技術與服務之提供為優先原則。 為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及永續發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服務之創新實驗環境。

相關法律條文 - 人工智慧基本法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 條(第 1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第 2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第 3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第 4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