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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3 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3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相關法律條文 - 人工智慧基本法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 條(第 1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第 2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第 3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第 4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