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3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