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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6 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6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之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人工智慧基本法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 條(第 1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第 2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第 3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第 4 條)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