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7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其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