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四、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