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民刑事件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