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