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