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其行政事務,應分別互為代理;合議審判審判長由該庭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