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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17條

📜
法律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17條
📂
分類
通關程序
📍
Hierarchy Path
3.20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11.13
最後修訂: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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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海運快遞業者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至遲應於拆櫃完畢之翌日起算一日內完成報單申報。海關得於船舶抵達前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應驗、免驗貨物等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專區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