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