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