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