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3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