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