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通用
🏛️
Authority
國家發展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 條文摘要

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

📝 內容

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