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內容

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