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6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受配人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應備具書面載明左列各項: 一、擬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所屬之CEA、PA或PIO編號。 二、該項器材之名稱、種類、數量、到達日期及現在存放地點。 三、該項器材原核定之用途及其不能按照核定用途繼續實施之原因。 四、受配人對於該項器材已支付之價款、費用、捐稅、利息(分項詳細開列)及其繳付美金價款時所用之匯率。 五、預定轉讓之對象,其名稱、經營業務、營業地址,以及轉讓之價格與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