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3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受援人對於受配之美援器材使用情形,應按照規定設立專帳記載,隨時接受經建會或經辦銀行所派代表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