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3 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3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內容

受援人對於受配之美援器材使用情形,應按照規定設立專帳記載,隨時接受經建會或經辦銀行所派代表之檢查。

相關法律條文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