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4 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4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9-01-17

內容

美援進口器材價款經受配人向經建會全部付清者,受配人得將美援器材轉讓於任何第三者。價款尚未付清者,如受配人意欲轉讓,應依照第六條之規定,事先申請經建會核准。

相關法律條文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6 條(第 6 條)